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的地方法规。
朱秉发就如何贯彻实施《条例》,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道路运输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管理部门更好地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培育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和秩序提供了重要依据,其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一系列规定制度,是对我省现行道路运输政策的重大改革与创新,必将对我省加快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提高道路运输保障能力和行政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二是要运用各种方式,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各级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带头抓好学习宣传,准确理解和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抓紧编写条例释义,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多形式、多渠道地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希望新闻媒体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利用新闻报道、制作专题片、公益性广告等形式,扩大宣传教育面,为《条例》贯彻实施和我省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全省交通管理部门不仅要加强自身的学习,更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学习普及《条例》的活动,努力形成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良好氛围和自觉行动。三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条例》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全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的领导,并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条例》规定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帮助解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道路运输管理理念的创新、管理方式的转变,不断提高依法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能的工作水平和效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条例》的规定,明确责任,着力形成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合力,协同配合做好道路运输管理有关工作,全面提升道路运输的管理质量,有力地维护全省道路运输秩序的优化和稳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形式,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和支持有关方面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
洪礼和表示,《条例》的实施,是我省道路运输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他要求,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动全省道路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内涵。做到准确把握《条例》对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职能的规定;准确把握《条例》对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准确把握《条例》对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的规定;准确把握《条例》对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要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确保《条例》顺利施行。做到广泛宣传,积极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各负其责,共同推进《条例》的有效实施;依法依规,加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和监督。
程受锭首先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经过和主要特点。关于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措施,程受锭指出,一是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二是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健全管理体系;三是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严格执行《条例》。程受锭表示,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省政府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道路运输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推进全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先行官”作用,为实现我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提供强有力的运输支持。
据悉,《条例》共九章九十九条,其最大特色是将大部制改革后划归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汽车租赁等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条例》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还体现了六大地方特色。一是在安全管理上,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加大了对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处理力度,细化了“一带、一速、一平台、一防护”的安全管理措施等;二是在行政许可上,增加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和相关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许可,引入了招标投标的无偿许可方式,明确禁止非法转让经营权;三是在市场监管上,突出了行业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先导作用,细化了对运输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规范,增强了对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理措施;四是在站点规划建设上,从方便老百姓便捷出行的角度考虑,要求在城市建设主体工程启动的同时配套规划建设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营运设施;五是在部门联动上,完善了运管机构与公安交警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定了在各部门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运管机构的源头管理职责;六是在机构建设上,保障了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明确了运管机构的着装、标志和车辆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