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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修订湿地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媒体:中国林业网  作者:佚名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25/8/22 8:31:56

7月29日,新修订的《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获得通过,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56条,重点对湿地资源管理、保护、修复、利用、监督作出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河北湿地保护法规制度体系,并将全省湿地保护推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条例》指出,河北湿地保护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增进湿地惠民福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责,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负责对所管理湿地开展日常巡查管护、资源监测,组织实施或者参与湿地修复,预防、制止破坏湿地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举报或者控告破坏湿地的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条例》明确,实行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建立湿地资源数据库及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分级管理和名录管理,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和湿地保护专家库,为开展湿地保护提供决策支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多层次保护网络。对湿地实行分类保护,对河流湖泊范围内各类湿地及鸟类保护、坝上淖泊治理、海床修复等进行严格规定。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禁止开(围)垦、排干、擅自填埋自然湿地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不法行为。

《条例》规定,按照坝上、山地、平原、沿海等区位特点和功能定位,明确湿地修复方向和重点,推进一体化生态修复。建立健全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编制、修复验收、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对湿地修复监督。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引导重要湿地周边地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推进水生植物多级利用、湿地碳汇价值转化。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联合执法。加强信息化管理,加快大数据、物联网、图像识别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条例》强调,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于破坏湿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不予依法查处,或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监测设施、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根据违法情形,依法作出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等规定,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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