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湖泊,位于江西省北部,长江中下游南岸。它是一个过水性、吞吐型和季节性湖泊,纳赣、抚、信、饶、修五河之来水,经湖盆调蓄后,通过入江水道在湖口注入长江。在长江干流上兴建的长江三峡大型水利工程,会对作为长江中下游最大的通江湖泊,鄱阳湖水位变化、渔业资源及渔业捕捞产生一定影响。
一、对鄱阳湖的影响
1、对鄱阳湖水位变化的影响
目前三峡工程已建成,运行所产生的巨大综合效益已体现,但是它对鄱阳湖水位影响也比较突出:一是三峡水库5-6月份放水增泄,加重了鄱阳湖区汛期防洪压力。三峡工程总体上将能有效地改善长江中下游的防洪形势,但在5-6月期间,三峡水库存在一个明显增泄流量过程,而这时正好是鄱阳湖五河主汛期,二者存在遭遇问题。二是按照当初初步设计确定的方案,三峡水库10月份蓄水减泄,加剧了湖区干旱缺水和生态环境恶化和鱼类资源的破坏。9月初鄱阳湖汛期已经结束,湖水开始外泄,湖区水位下降。三峡水库10月初开始蓄水减泄,湖口水位可能较建坝前降低,将加速湖水外泄,导致湖区枯水期提前、湖区水域面积缩小和湖床外露,长江倒灌的现象已不存在,加重了湖区干旱缺水问题,今年鄱阳湖历史最低水位仅7.9米,三峡截流前:鄱阳湖每年最高水位都能达到19.5米以上,截流后只有16-17米,水位偏低,水域面积锐减,对渔业产生的影响显而易见。
2、对鄱阳湖渔业资源的影响
1997-1999年省鄱阳湖管理局通过在鄱阳湖区的湖口、都昌、波阳、余干等4个监测点的渔业资源调查,共采集到鱼类122种,隶属12目21种77属,鲤科种类最多,计占65种,占53.3%,其次为鱼厄种14种,占11.5%,鳅科9种占7.4%,脂科5种,占5.1%,鯡种3种,占2.5%;银科3种,占2.5%;塘鳢科3种占2.5%;其它20种,占15.2%。
三峡大坝的建成,导致半洄游性“四大家鱼”不能进入江河产卵,江河鱼苗不能进入江湖育肥,阻隔了鱼类洄游通道,严重影响了鱼类产卵繁殖,原来的夏秋季凤尾鱼潮现已难得一见。捕捞的鱼类种类和产量逐年锐减。一些名贵鱼类如鰣鱼、中华鲟、胭脂鱼等几乎很难发现。鱼类种类破坏非常严重。
3、对鄱阳湖渔民捕捞的影响历史上湖口县沿长江、鄱阳湖捕捞渔业繁荣兴旺,“鄱湖夕照”、“渔舟唱晚”已成为这一景象的真实写照,随着三峡水库的建成蓄水,沿江沿湖圩堤的兴建,捕捞水域面积逐渐缩小,渔业资源不断衰退,尤其是近几年鄱阳湖连续低水位,导致渔民捕捞产量的大减,至2008年,湖口县的捕捞渔船仅有412艘,比1989年的515艘减少了25%,渔业从业劳动力840人比1989年减少29%,捕捞产量只有7000多吨,比三峡大坝建成前减少40%。
二、对鄱阳湖渔业资源保护的几点建议
1、加快引导渔民离水上岸、转产转业鄱阳湖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已承载不起现有的渔业捕捞力量,供养不起如此众多的捕捞渔民, 现在捕捞的鱼类品种少、个体小、产量低。“僧多粥少”是鄱阳湖渔业生产面临的严峻现实问题,渔业资源破坏严重,渔民生活质量低下。尽快让渔民转产转业上岸,同时政府定期给渔民一定的资金补贴。让渔民转产转业,积极引导捕捞渔民向养殖业、水产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及其它产业转移。
2、加大渔业资源保护的资金投入
渔业资源保护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议以国家提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为契机,参照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模式和办法,设立鄱阳湖自然渔业资源保护的专项基金,积极改革和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投入、银行贷款、企业资金、个人捐助、国际援助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针对2011年春夏连旱对鄱阳湖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建议建立渔业政策性保险制度,提高渔业抗御自然灾害与突发事故能力及灾后恢复渔业生产能力,可争取将渔业互助保险纳入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落实中央财政试点补贴资金。
3、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延长休渔期
加大执法检查,建立健全渔政巡航执法体系,加强禁渔期制度实施的专项执法管理,鄱阳湖和长江休渔期目前时间较短,建议根据长江和鄱阳湖现有资源情况,对某些特殊渔区可延长休渔期,乃至长年休渔。在禁渔期内给予捕捞渔民固定的生活补助,确保他们的正常生活需要。
4加大长江和鄱阳湖的水资源补偿
发挥长江三峡大坝的调洪功能,确保长江和鄱阳湖长期保持一个较适宜鱼类生长的适宜水位,不能让长江和鄱阳湖出现大面积干涸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