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法制办将听取意见修改后的《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本月26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省行政中心西2号楼四楼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36)。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fuping@jiangxi.gov.cn。
国家工作人员
不得投资入股河道采砂
《条例》提出,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等行为。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河道砂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河道采砂的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河道砂石开采权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赣江中下游和鄱阳湖
采砂船将有电子监控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采砂、运砂船舶监督管理。
对在赣江中下游和鄱阳湖区域内的采砂船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为其免费安装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违反规定,擅自拆除或者损坏采砂船舶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禁采区、禁采期
采砂最高可罚30万
违反规定,未经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的主要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不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要求在河道内采砂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赔偿损失。不随采随运,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在河道内堆积的砂石、废弃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恢复原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