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说城市空间不是仅仅指钢筋水泥、砖石等建筑材料堆砌起来的位于某一块地表上的建筑。更是法律、法规等的规训力量所生成创生的空间,因为有关规划、用地、施工、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制约并介入到了建筑物的设计、建造、使用、迁移或者拆除。
立法的规训力量创生空间,因为法律、法规使得空间成为一种知识的客体,规定和赋予空间诸多意义,而这个知识对象和意义网络交织并形成了空间主体。这个空间主体在诸多权力关系作用之中形成、变化甚至消逝。空间的名至实归的总设计师是权力关系中的缔造者和主导力量。空间主体即是法律主体。空间配置与空间行为互相塑造和制约。空间、法律、主体共生共存,相辅相成,一变俱变。城市群通过空间表现出来,并且参与和渗透到空间的配置和生成,继而影响其实体行为。
城市群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一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发展城市群经济,城市群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撇开目前江西正在立法当中的生态环保等问题,怎样为环鄱阳湖城市群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本文认为关键是加强经济法的保障。这是因为在环鄱阳湖城市群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了民法调整不了新的横向关系(即处于平等主体地位的环鄱阳湖城市群内各城市之间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合作与竞争关系,以及处于平等主体地位的城市群与城市群之间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合作与竞争关系),以及行政法调整不了新的纵向关系(即环鄱阳湖城市群协调机构与城市群中各个城市的协调管理关系,以及环鄱阳湖协调机构与江西省各行政机构整体的协调管理关系),这两类新的社会关系不由传统法所调整,应由经济法的调整。着重运用经济法来调整环鄱阳湖城市群发展中新出现的经济社会关系,将是环鄱阳湖城市群加强经济法保障模式的必要选择。借鉴国内外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成功经验,并结合环鄱建设的实际情况,环鄱建设必须是法制先行,尤其是要着重加强地方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首先,要创制环鄱阳湖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机构组织法,来调整环鄱阳湖建设中新产生的两种纵向关系。建议设立省政府直接领导的“江西省环鄱阳湖城市群领导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专门功能的协调机构,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要创制环鄱阳湖建设协调发展行为法,来调整环鄱阳湖建设中新产生的两种横向关系。建议制定《环鄱阳湖城市群社会经济合作发展条例》,以调整环鄱阳湖的财富协同创造关系;制定《环鄱阳湖城市群竞争条例》,调整环鄱阳湖创造的财富在市场竞争中实现的关系;制定《环鄱阳湖城市群合作成果分配调控条例》,以此保障环鄱阳湖经济与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此外,还要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由此全面构建环鄱阳湖发展的经济法保障体系。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获批,为其高速发展提供了契机,将环鄱阳湖的经济建设纳入经济法的保障范围并使之体系化,将使该城市群的各个城市的发展既受到激励又受到约束、既具有竞争的活力又能够彼此理性地合作,最终发挥环鄱阳湖作为城市群的整体优势,构筑起环鄱阳湖经济发展的战略平台,实现环鄱阳湖经济建设新一轮的腾飞,相信我们的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有多大我们的立法空间就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