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万学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我们从“两个第一”,可以看出省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1985年开展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是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第一次执法检查。与此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做出的第一个重大事项决定是《关于加强德兴地区环境保护的决定》。
1994年,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成立,我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粗放增长的发展方式对我省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全省生态脆弱,污染问题越来越凸显,环境立法与环境监督工作尤显重要。为了适应形势与任务需要,1999年,省人大环资工委升格为专门委员会,表明我省人大对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进一步重视,同时人大环资委担负了更多的立法和监督任务。
30年来,我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对促进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绿色生态江西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一是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弘扬生态文明和科学发展理念,着力增强社会各界环境与资源保护国策意识。二是卓有成效地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工作。1986年12月第六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是我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第一部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迈上了快车道,共制定颁发有关地方性法规31件,批准地方性法规15件,其中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是全国较早出台的地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是在上位法未制定的情况下出台的全国第一部地方性法规,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湖泊湿地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保护我省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建设、防治环境污染,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三是突出重点,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
环保赣江行活动是由省人大牵头组织,省内十多个部委厅局和中央驻赣及省主要新闻媒体参加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宣传、监督活动。14年来,活动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推动解决了一些环境与资源保护热点、难点问题,推动建立了事关全省生态建设的长效机制,为绿色生态江西建设贡献了力量。
党的十七大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写入党章,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首次明确下来,人大的环境保护也将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临机遇和挑战。改革无止境,发展无止境,我省人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也将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