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省不少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经营发生困难。为了加速企业资金周转,我省已正式启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税业务。这是记者2月28日得到的消息。
[背景]销售废品今年起须缴增值税
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将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此次调整取消了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现状]我省回收企业受到冲击
近年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为我省经济快速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仅拿废旧铜加工企业来说,2008年全省共有废旧铜加工企业205户,吸纳职工2.7万名,全年销售收入达510.9亿元,上缴税金34亿元,其中增值税达29.2亿元。
但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加上国家政策的调整,致使不少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为帮助企业度过国际金融危机和这一个新政策调整实施的过渡期,我省迅速启动对再生资源企业的退税工作。
[措施]今年按70%的比例退税
“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2010年,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其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门办理。”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业务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核制度。退税初审机关为各设区市财政局,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各县(市)财政局为初审机关,省财政厅复审,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则为终审和负责退税。
纳税人在2009年和2010年第一次申请退税时,需携带退税申请文件原件、《增值税退税申请表》、完税凭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15种资料。第一次退税以后,则仅需提供部分材料。为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纳税人申请退税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可按月申请退税;其余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退税审批工作将明确处罚措施,纳税人两次以上申报弄虚作假的,将取消退税资格。
记者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