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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省管河道采砂许可工作的通知

媒体:江西省水利厅   作者:江西省水利厅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08/12/17 9:52:28
赣水政法字〔2008〕100号
 
有关设区市水利(水务)局:

     河道采砂许可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采砂管理职责的重要环节。鉴于省管河道(含湖泊,下同)采砂规划大多年底到期,新的采砂规划正在审批之中,为巩固和规范采砂管理工作,按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赣江中下游及鄱阳湖采砂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09年度省管河道采砂许可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明年起,省管河道规划采区的许可方式,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河砂开采权的方式确定许可对象。招标拍卖组织工作按《江西省省管河道委托实施采砂许可规定》第三条规定,由受省厅委托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组织招标拍卖和颁发许可证,不得二次委托县(市、区)承办,并按第六条要求,制定招标或拍卖的实施方案(上报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要求见附件,下同)报省厅批准后实施;鄱阳湖规划采区的招标拍卖和颁发许可证由省厅组织实施。以上实施方案均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制定,经同级政府审定后报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初审,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厅批准方可实施。每个县(市、区)每年许可开采的采区数量,视该县(市、区)采区规划和采砂管理实际能力而定。

    二、许可已到期的采区应立即停采清场整顿,从现在开始应着手做好新一轮招标拍卖的准备工作,原则上可按通过初审的采砂规划制订实施方案。明年1月份完成上报审批和招标拍卖工作。因信江采砂应急规划明年到期,拍卖许可期限不得超过1年。其他河道拍卖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拍卖标的不含砂石资源费等相关税费,许可证一年一办。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和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应按照《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许可证时征收”。再按规定分配比例缴交或返还。

    三、赣江中下游及鄱阳湖采区的实施方案应严格按照省水利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赣江中下游及鄱阳湖采砂船舶三年过渡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水政法字[2008]91号)要求制订,许可后的现场监管工作,应按照省水利厅、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印发〈赣江中下游及鄱阳湖河道采砂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政法字[2008]87号)实施。

    附件:省管河道招标拍卖河砂开采权实施方案主要内容要求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采砂许可  工作  通知
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10日印发
 
附件:
 
省管河道招标拍卖河砂开采权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要求
 
    一、文件格式
    规划采区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上行文格式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文中应注明此方案业经同级政府(或采砂领导小组)审查同意。设区市应注明经同级政府(或采砂领导小组)初审同意后,以上行文转报省厅。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1、编制法规依据;
    2、方案实施的组织机构;
    3、原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简要小结;
    4、拟招标拍卖采区的基本情况(涉及第三方利害关系的应附协议,不涉及第三方利害关系的应注明无);
    5、拟采取的出让方式和期限;
    6、竟标(买)人资格要求及资格审定;
    7、标底确定的可行性分析;
    8、出让后的市场价格指导要求;
    9、出让费的分配使用意见;
    10、许可后的现场监督管理方案。均实行昼采夜停。包括监管队伍的组成和责任人、非许可船只的集中停靠管理措施、组织轮采方案、现场计量办法、禁采期和禁采区非法采砂的打击措施、执法装备和经费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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