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鄱阳湖综合整治的看法
2012年1月1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首次专门召开鄱阳湖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同时颁布了《关于开展鄱阳湖综合整治、坚决保护“一湖清水”的意见》和《关于严格规范鄱阳湖岸线开发建设的通知》两个重要文件,给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了莫大希望,为鄱阳湖水生态系统康复提供了重大良机。
江西省委、省政府决心通过为期一年的综合整治,重塑一个清洁、完整、秀美的鄱阳湖。有省委的高度重视,有省政府的真抓实管,就必定能够取得鄱阳湖综合整治的实际效果,鄱阳湖就一定会呈现出生机勃发的气势。
作为出生、生长在鄱阳湖畔又从事鄱阳湖专业工作30余年的一分子,50多年来一直享受鄱阳湖的恩情,鄱阳湖对我恩比天高、情比海深,我每时每刻都对鄱阳湖充满感激与爱戴。近年来目睹鄱阳湖日益消瘦、脆弱,健康状态每况愈下,心如刀绞,忧虑和无奈与日俱增。得到鄱阳湖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召开消息,犹如获得母亲从大病中急将康复的喜讯,心情无比畅快。在对省委省政府开展鄱阳湖综合整治决定表示由衷赞成和诚挚支持的同时,对鄱阳湖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几点个人看法,希望有助于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良好成效。
第一,鄱阳湖岸线形态应恢复到本世纪初水平,即拟将鄱阳湖岸线恢复成2000年状况。原因在于鄱阳湖1998—1999年特大洪水后,鄱阳湖区退田还湖自2000年起开始实施,当时规划的鄱阳湖岸线基本形成,且十分合理。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河道(包含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及水库)管理权属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包括河床、湖盆、岸线和水体。因此,鄱阳湖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这次鄱阳湖综合整治工作中体现主体职能。
第三,对于鄱阳湖,所谓湿地,实际上就是湖泊洲滩,是湖盆的组成部分,湿地本身及其有关的水体应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湿地上的生物(草、鱼、鸟等)则由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管理,因而鄱阳湖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理应在这次鄱阳湖综合整治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四,鄱阳湖综合整治必须采取强制治理与生态补偿相结合的方法,以治理扼制破坏行为,以补偿避免再次破坏。在确定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途径的基础上,实行合理的补偿,通过生态补偿,妥善解决与湖面围填、岸线开发和湖中捕鱼及湖盆采砂有关的民众生计问题,达到维持和巩固这次鄱阳湖综合整治成果的目的。
第五,阶段性综合整治对于维护鄱阳湖健康固然重要,但建立鄱阳湖管理的长效体制和机制,对长期、稳定地维持鄱阳湖健康状态意义更加深远。应在这次鄱阳湖综合整治行动结束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具有集中授权的鄱阳湖专职管理机构,对鄱阳湖进行统一管理,以保证这次综合整治成果持久有效。
第六,尽快建立鄱阳湖健康监测、评价体系,对危害鄱阳湖健康的行为进行快速监管、重度处罚,以真正防止危害鄱阳湖健康行为的再次出现。
(闵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