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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鄱阳湖综合整治坚决保护“一湖清水”的意见

媒体:江西日报  作者:内详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12/1/20 9:11:31
 

  南昌、九江、上饶、抚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永修县、德安县、星子县、都昌县、九江县、湖口县、共青城市、庐山区、鄱阳县、余干县、东乡县人民政府:

  鄱阳湖是江西的母亲湖,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湖,也是国际重要湿地、重要的候鸟越冬地,对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用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乃至全球生态格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保护鄱阳湖“一湖清水”是全省人民的共同责任。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全省人民对保护鄱阳湖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巨大成就,使鄱阳湖成为四大淡水湖中唯一没有富营养化的湖泊。但由于个别地方单纯追求经济利益,非法捕捞、猎杀候鸟、非法采砂、违法违规填湖、非法排污等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威胁鄱阳湖的生态功能。为此,省政府决定开展鄱阳湖综合整治。为做好鄱阳湖综合整治,坚决保护“一湖清水”,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国务院批复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围绕保护鄱阳湖“一湖清水”,统筹兼顾,防治结合,标本兼治;规范采砂、捕捞、养殖、排污等人为活动,加强候鸟保护和湿地保护,稳定鄱阳湖生物多样性,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进一步加大投入,积极运用先进科技,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保护鄱阳湖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人与鄱阳湖和谐共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良性互动,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护鄱阳湖不仅要保护鄱阳湖的水,而且要保护鄱阳湖的越冬候鸟、鱼类等动植物资源和湿地,实现人水和谐、人湖和谐、人与自然和谐,永保鄱阳湖“一湖清水”,给子孙后代留下一个清洁、完整、秀美的鄱阳湖。

  (二)坚持统筹兼顾、重点整治。保护鄱阳湖要统筹兼顾鄱阳湖调洪蓄水、调节气候、降解污染等多种生态功能,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按照统一部署,加强合作,重点打击非法捕捞、非法猎杀候鸟、非法采砂、违法违规填湖、非法排污等行为。

  (三)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加强防范,引导全省人民共同保护鄱阳湖,针对突发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鄱阳湖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有效保护鄱阳湖生态系统,并逐步建立鄱阳湖长效保护机制。

  (四)坚持自然修复与工程措施相结合。鄱阳湖保护要减少人为活动破坏,让鄱阳湖按照自然规律休养生息、自然修复生态功能;在破坏严重、难以自然修复的区域,采取先进适用技术,通过工程措施修复鄱阳湖功能。

  (五)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鄱阳湖保护要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首要位置,充分发挥鄱阳湖的生态功能;同时,要在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许可的条件下,把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科学合理利用鄱阳湖的各种资源。

  三、总体目标

  加强保护力度,规范经济行为,大力打击非法活动,永保鄱阳湖“一湖清水”,鄱阳湖水质稳定在Ⅲ类以上;湿地保护面积持续稳定,湿地生态功能不断增强;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数量有所增加;人类对鄱阳湖的开发利用更加科学合理,鄱阳湖资源能够永续利用;鄱阳湖对长江中下游地区乃至全国、全世界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用水安全的支撑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重点任务

  (一)整治非法捕捞

  1.依法取缔非法捕捞工具,清理和销毁滞留水中定置渔具,严肃查处各类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案件。

  2.打击电、毒、炸鱼、非法使用定置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各类违法捕捞行为和破坏江豚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环境的行为。

  3.加大渔船安全检查力度,打击渔船违章载客等非法生产与违规作业行为。

  (二)整治非法猎杀候鸟

  1.打击非法猎杀、收购、携带、运输、藏匿、出售、食用越冬候鸟及其制品等各类违法行为,全面整治非法围堰种植、围湖养殖以及违规植树。

  2.打击破坏越冬候鸟栖息地行为,全面清除天网、粘网、迷魂阵、定置网、毒饵等危害候鸟安全的隐患。

  3.严密管理湖泊承包者、湖区放牧者以及经常在湖区活动的人群,引导群众自觉保护候鸟和监督举报各类猎杀候鸟行为。

  (三)整治非法采砂

  1.减少作业采区。尽快妥善处理已批准的涉湖工程结合经营性采砂遗留问题,枯水作业期可采区控制在3个以内,丰水作业期可采区控制在6个以内,严格按现行规划年度开采总量的50%控制湖区年度采砂总量(含工程性采砂)。

  2.减少作业时间。禁采期和禁渔期内,除个别因航道疏浚等工程施工需要可实施采砂作业外,其他规划可采区一律不允许开采,严格执行昼采夜停制度。

  3.减少作业船舶数量。丰水期同时作业的采砂船舶控制在40艘以内,枯水期同时作业的采砂船舶控制在10艘以内,凡采砂设备功率超过4000kw的采砂船一律不准入湖区采砂作业,从2012年起鄱阳湖水域采砂船舶数量只减不增。

  4.严格现场监管。加快实施采砂船舶电子监控系统建设,严厉打击非法偷采行为,在赣江南昌市段至鄱阳湖湖口水域加大运砂流动检查的力度,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偷采行为。

  (四)整治违法违规填湖

  1.依法清理鄱阳湖水域内影响湖泊生态、景观和行洪安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2.依法清理鄱阳湖水域内质量无保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涉水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3.有效清理鄱阳湖水域内废弃桥梁围堰、松木桩及湖床内的沉船、弃土弃渣。

  4.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填湖行为,对已填埋的湖泊能恢复的要恢复原状。

  (五)整治非法排污

  1.全面清查环湖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取缔非法设置的排污口和近岸污染源。

  2.全面整治鄱阳湖周边沿岸一公里范围内排污单位,对超标排污企业停产整治、限期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关闭转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加强环境监管,定期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增加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五、时间节点

  鄱阳湖综合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月-2月)

  省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对鄱阳湖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各地、各部门也要召开专门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深入湖区广泛宣传,公布举报电话、信箱,为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2年3月-10月)

  各地、各部门按照具体行动方案部署,开展非法捕捞、非法猎杀候鸟、非法采砂、违法违规填湖、非法排污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罚。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2年11月-12月)

  省政府对综合整治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先进,惩罚落后,建立鄱阳湖保护的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对专项整治认真总结经验,巩固专项整治成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鄱阳湖综合整治,省政府成立鄱阳湖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发改委(省鄱湖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统一部署鄱阳湖综合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门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切实抓好鄱阳湖综合整治,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并在人员、经费上给予保障,切实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鄱阳湖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和时间节点,迅速开展专项行动,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鄱阳湖综合整治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分级实施、属地负责、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各负其责:非法捕捞专项整治由省农业厅牵头,非法猎杀候鸟专项整治由省林业厅牵头,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由省水利厅牵头,违法违规填湖专项整治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非法排污专项整治由省环保厅牵头,发改(鄱湖办)、财政、交通、公安、工商、广电等部门积极参与。各地、各部门要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参与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增强专项行动打击实效。

  (三)广泛参与,健全机制。大力开展鄱阳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把鄱阳湖生态保护作为重要公益宣传任务,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鄱阳湖保护,湖区群众自觉保护越冬候鸟、合法捕捞,湖区企业自觉达标排放,鼓励群众检举和揭发各种违法行为。坚持“防范、严打、管理、建设”四管齐下,建立健全跨界联合整治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严格执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建立鄱阳湖保护和整治的长效机制。

  (四)狠抓落实,强化监管。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分解落实任务,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区域内整治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跨区域整治可实行“上管一级”,跨部门联合执法要明确牵头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切实抓好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省直有关部门要成立督查组,定期深入湖区进行明查暗访和督导,检查落实各地、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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