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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媒体:大江网-新法制报   作者:内详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12/1/23 8:27:30

  本报讯王纪洪记者淦丹丹报道:昨日,记者从江西省住建厅获悉,为配合今年我省出台的保障性住房实行“三房合一”新政,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我省出台了《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2月3日前,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的,可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至省住建厅。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府北二路119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邮编330046;电子邮件:jxjszfbz@sina.com。

  外来人员工作半年以上可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城镇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m2(含)以下的;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m2(含)以下的。

  患大病人员等家庭优先配租

  已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的家庭,根据公布的房源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其中,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在确定配租家庭范围后,应结合配租住房套型,按优先家庭优先保障、剩余房源保障普通家庭的顺序分组对应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摇号确定家庭所对应的房号。

  摇号中签后,申请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该房屋列入下一次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房源。

  放弃配租资格超两次须重新申请

  申请人选房确认后,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人在收到配租通知单30日内,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其中需腾退或被征收原住房的家庭应先办理完原住房腾退或被征收手续。逾期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主动放弃配租资格。

  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公租房合同不超过5年

  社会单位建设和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职工家庭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会单位组织实施。

  同时,社会单位配租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应在选房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剩余房源情况报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租金为同地段普通商品房租金的60%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为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廉租住房租金相当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在其腾退现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之前,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住房所有权证。承租家庭对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了户内装饰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此外,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的轮候家庭,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有房源供应时,可直接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解决此类家庭住房困难。

  合同期满前3个月需申请续租

  对于租后管理,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另外,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续租,承租家庭应退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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