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大江网—江西日报 作者:内详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09/4/11 9:55:46
本报讯记者魏星、实习生钟璐玮报道:4月9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我省拟出台《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拟出台的《条例》,被监督检查对象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自查出的问题、对财政部门检查出的问题能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等情况出现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于拒绝、阻挠、拖延财政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财政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为增加立法的透明度,省政府法制办现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该《条例》的立法意见。该《条例》已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全文刊登,有意见和建议者,可于4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信函形式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电子邮件:f2@jxfazh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