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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的调研报告

媒体: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作者:内详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09/7/11 15:56:20
一、建立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因少数地方领导环境保护意识不强,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没有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急于求成,贪功冒进,只重经济指标而忽视环境保护工作,我省的环境形势越来越来严峻,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如在招商引资中引进一些污染大、能耗高的小企业,以获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对新上企业或工业园区也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重影响和破坏我省的生态环境。我省的环境保护工作面临与日俱增的压力和困难。
造成我省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官员放弃监管职责和纵容、支持、默许环境违法行为。从这些年对环境污染原因的分析来看,只要政府官员认真履行环保职责的地方,环境状况就较好,反之则较差。特别是这些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官员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追究,致使破坏环境的现象一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遏制,恶性循环,污染不断加剧。
省委、省政府对保护我省的生态环境的决心不毫不动摇的。省委、省政府提出绿色生态是江西最大的财富、最大的优势、最大的潜力、最大的品牌,保护好江西优良的生态环境,是我省各级政府的最大责任。江西要崛起,必须建立在生态环境得到良好保护的基础上。我们决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坚持把“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这个理念,真正落实到每一项决策、每一项规划、每一个项目、每一个举措中。通过不懈的努力,使江西拥有一流的水质、一流的空气、一流的生态、一流的人居环境、一流的绿色生态保护建设管理机制。
2007年江西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绿色生态江西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20多个有关厅局负责同志为成员,以“十大工程”为载体,以“七个专项行动”为抓手,全省上下开展了绿色生态江西建设。
一个地方要发展、要领先,最重要的是要找准自己的定位和优势,江西最大的优势之一就是绿色生态。为了实现江西绿色崛起、绿色发展,最近,省委、省政府又提出建立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江西良好的生态环境,鄱阳湖的“一湖清水”是一代又一代人不惜努力的结果,绝不能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丧失,我们不仅要为今天的发展尽责,更要为明天的可持续发展负责。一定要以对历史、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义不容辞地肩负起保护好“一湖清水”的重大使命,把“生态立省、绿色发展”的战略贯彻到每一项行动中。所以,建立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就是为了使江西的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环境更优美,我们努力的目标,是要真正让江西4300万人民能够感到天天有个好心情、处处有个好环境、人人有个好身体、家家有个好生活。
以上目标的实现,需要各级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和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特别是需要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官员的重视和对环保职责的认真履行。因此,有必要建立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及时、有效查处放弃环保职责,或者纵容、支持、默许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官员,对这些行政官员依法进行问责,从而推进我省环境保护工作,遏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现象。
面对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环保总局和监察部曾于2006年2月联合出台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这个部门规章矛头直指那些在环保方面不作为、失职渎职的官员。但是,这个部门规章针对全国情况,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太强,而且很多部门不知晓,执行难度大,而且只有行政处分的规定。为了解决行政责任追究局限于行政处分的问题,有必要建立灵活的问责机制,通过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更及时有效地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这些问责方式也是对国家《暂行规定》的有益补充,行政处分和行政问责结合使用,将更有利于我省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
二、对建立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的建议
行政问责制是目前很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推行的一项制度,是指各种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法定职责和义务、行政不当等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问责,并要求其承担责任的制度。它较好地解决了过去行政责任追究局限于行政处分的问题,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行政效率,或者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和责令辞职等方式,可以较灵活地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根据我省当前的环境形势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生态立省、绿色发展”的战略,我省率先在环保领域建立行政问责制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建议将《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优先列入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借鉴外省行政问责经验,及时制定实施,以确保我省生态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建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应当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环境保护行政问责的主体, 即明确“由谁问”。结合行政问责和环境保护的特殊性,建议环境保护行政问责的主体明确为上级人民政府。
2、明确环境保护行政问责的客体, 也称问责的对象,即明确“向谁问”。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和间接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者。在环保领域,建议明确为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人民政府领导班子行政正副职和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行政正副职。
3、明确环境保护行政问责的范围,即明确“问什么”。建议结合问责客体的环境保护职责,逐条列举;不仅要对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问责,而且要对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的错误决策问责;不仅要对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问责,而且对故意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
4、明确环境保护行政问责的程序,即明确“如何问”。“问”的过程应该包括立案、调查、处理等程序要求。
5、明确环境保护行政问责的后果,即明确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建议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
作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问责的专项立法,其出台可能会有一定难度,但在我省制定这样一部地方政府规章,应该是符合我省发展的实际,具有较好的立法基础和可以操作的范围,它的出台必将对我省的环境保护工作带来巨大的促进作用,也将在全国产生积极的影响。
 
 
驻省环保局纪检组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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