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记者从省社保局获悉,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我省出台了《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本实施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我省参保人员的医保关系转接
记者了解到,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合)人员,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及制度间流动时,其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适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本实施办法。
待遇享受:按时足额缴费后即可享受
同时,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此外,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
转接办法
农村户籍人员可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
据悉,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新农合与城镇医保可互转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同时,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参加新就业地职工医保
据了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同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在参保登记表格上对原参保险种模式和原参保地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
需要异地安置的按照参保所在地政策办理手续
据介绍,流动就业人员需要异地安置的,按照参保所在地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异地安置手续。流动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其缴费年限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
另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未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下,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已缴费部分可抵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一部分,在按规定补齐全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流动就业人员原补充医疗保险关系随原医疗保险关系中止时一并中止,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地规定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享受相应补充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