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你对相关条例有意见或建议,可在2009年4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信函形式反馈至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电子邮件可发送至zhangshaoqing111@163.com。通信地址为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46
本报讯 记者郭宁、实习生邹强报道:为进一步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管理,我省将出台《江西省旅游条例》。为增加立法的透明度,昨日,省法制办就《江西省旅游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购物要明确停留时间
《意见》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书面合同,并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
强行出售联票要被罚款
《意见》明确规定:有两个以上景点的旅游景区应当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
对旅游景区景点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途甩客可罚款2万元
不少游客在出行途中,会遇到一些导游“不买就不走”的威胁,对此,《意见》规定,旅行社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