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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意见

媒体:中国九江  作者:内详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09/1/24 9:54:17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涌现的新型劳动大军。我市有80余万外出务工农民,他们观念新,信息灵,有技术,有不少人积累了一定的创业资金,是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目前,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压力明显增大,一定数量的农民工陆续返乡,给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市委九届七次全会提出了 “争得九江应有地位”的奋斗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引导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要按照“自主自愿、因势利导、积极支持、热情服务”的原则,积极鼓励返乡农民工“务工、务农、创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定基础。
  一、积极引资争项,扩大就业途径
  1、扩大招商引资,创造就业岗位。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开展招商引资,通过加大招商力度,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同时,要把返乡农民工及在外创业的本地籍企业主回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积极做好产业转移对接工作。
  2、返乡农民工创业,凡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及各工业园区投资要求的,均可在工业园区购地建厂,享受外地客商的优惠政策,享受园区内投资企业同等待遇,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其他各类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
  3、县、乡两级在小城镇建设中要结合实际建立返乡创业特色产业基地、返乡创业小型园区或返乡创业一条街,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
  4、对返乡农民工创业,按照“非禁即许”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外,均允许进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5、农民工持有效证件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免费办理登记,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的,可即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允许返乡创业农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6、按照“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思路,引导农民工发展特色农业生产。鼓励和支持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对荒山、荒坡、荒地、荒水、荒滩进行开发,创办特色种养基地。
  7、引导和支持农民工广泛利用各类资源,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乡镇企业。鼓励有一定资金优势的农民工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发展农产品初、精深加工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
  8、鼓励和扶持返乡农民工发挥特长,发展商贸流通等城乡各类服务业。结合环庐山、昌九沿线等旅游休闲观光农业带的建设,积极引导农民工发展“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农业,让农民工在家门口实现就业创业。
  9、积极发展农民协会、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队伍等各类服务“三农”的社会中介组织,鼓励其到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不受注册人数和注册资本的限制。
  10、加快项目实施,增加就业途径。抓住国家加大固定资产投资的机会,加快项目的立项、申报和实施。农田水利、交通能源、造林绿化、新农村建设、扶贫、移民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返乡农民工,发挥政府投资对稳定就业的导向作用。
  11、推进劳务输出。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各级要强化劳务输出管理机构的工作,建立市、县、乡三级管理服务网络,切实加大劳务输出力度,拓宽劳务输出渠道,加快劳动力转移步伐。
  12、商务局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收集和发布沿海等发达地区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拓展国内劳务市场,加快农民工劳务输出,促进劳务经济发展。
  13、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加快对现有临时工作人员的清退,凡享受财政、社保供养的退休退职人员在相关单位有临时岗位的必须空出,尽可能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二、完善扶持政策,减免创业税费
  14、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返乡农民工免费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要整合农村困难党员创业扶持资金、农业保险费补贴、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设立市级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扶持基金,对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进行补助和贷款贴息。在市、县农业产业化资金中切出部分资金,重点扶持有一定规模的特色种养基地、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及流通组织。
  15、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将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经调查核实确无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两年内减免工商、税务、卫生、环保、规划、国土、消防等部门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规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属市、县(市、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市及市以下服务性收费按低于标准50%收取。计量器具检定检测费按标准减收50%,特种设备检验费按标准减收50%。
  17、返乡农民工创业应纳税收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不超过两年。
  18、市内企业及新创办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于企业招用返乡的40岁以上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和有关规定,给企业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新开工企业安置本地农民、失地农民就业30人以上的,按200元/人给予用工岗前培训补贴。
  19、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20、引导和鼓励在外创业的本地籍企业主及返乡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进行创业。允许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返乡农民工创业,减半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规费。
  21、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落户和户籍管理、住房等公共服务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符合职业资格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农民工纳入当地政府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的保障体系。对于在城区有固定住所、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返乡农民工,可以按照户口迁移相关规定允许其户口迁入城区,户主直系亲属可以随迁,公安机关为其提供上门办证服务。
  22、将已在用工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按用工地的标准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对在本地创业或市内异地就业的返乡农民工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可与以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23、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经批准可以在两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24、返乡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可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失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加大金融支持,提升创业能力
  25、进一步发挥市、县各类担保公司作用,简化担保程序,降低担保门槛,减免担保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工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实行“零担保费”担保,为创业者解决融资问题。
  26、鼓励法人资本、民间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符合国家免税范围的,按有关程序审批后,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27、返乡创业农民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经过评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鼓励支持农民工以流转土地经营权、林权入股经营和质押贷款。
  28、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做好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各项金融服务工作,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办理创业贷款“惠农卡”,切实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29、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提供5万元额度的担保贷款,重点支持返乡农民工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服务业。对企业新增岗位吸纳返乡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给予2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对发放此类贷款的金融机构,享受下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及下岗再就业基地贷款同等的利息补贴政策。
  四、优化部门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30、各级政府每年要召开两次以上“农民工就业招聘会”、“创业项目推介会”等活动,帮助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各地要利用春节期间在外创业人员回家探亲的机会,通过恳亲会、座谈会等形式,动员在外创业人员多招收在家乡的农民工。
  31、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及劳动保障等相关服务部门要专门设立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窗口,开辟农民工就业创业“绿色通道”,大力推行“一纸告知、即来即办、一次办结”一站式服务,公开办事制度,为他们提供就业指导、项目开发、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在全省乃至全国时间最短、效率最高。
  32、做好岗位快速对接工作。运用“两个合同、三个台账”收集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实现返乡农民工与工业园区企业岗位的快速对接,引导企业尽快办理求职农民工录用手续。
  33、移动、电信、联通、报社、电台和电视台等部门要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各相关单位的网站要开辟农民工就业创业专栏并及时发布信息。
  34、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处理机制。市、县劳动保障部门驻外劳务管理机构要及时掌握我市返乡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动态,加强与市外、省外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帮助返乡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5、建立劳动保障、建设、政法、工商、工会、金融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企业关闭破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36、在劳动部门成立农民工维权中心,返乡农民工在就业创业中对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不满意或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12333”劳动保障电话服务中心投诉举报,表达利益诉求。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调查处理各类问题。帮助农民工拓展经营领域,解决居住、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为他们正常生活和工作提供保障。
  3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
  38、公安机关对恶意欠薪的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查处,快侦快办。法院要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司法部门要为农民工追讨欠薪提供法律援助。共青团要积极维护青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妇联要做好女农民工权益的维护。
  39、认真实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金蓝领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星火科技培训工程”、“农函大”、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培训及农产品经纪人职业技能鉴定工程等各类培训项目,加强返乡农民工培训,采取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和委托培训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务工、务农、创业”培训, 着力培育劳务品牌,建设劳务基地。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与工业园区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以需定培,切实提高培训的就业率。
  40、各类中职学校要面向农民工实施学历教育,招收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农民工。凡经中职学校正式注册录取的返乡农民工,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并纳入当地年度中职学校招生计划和年度招生统计范围。
  41、对农民工子女入学要简化入学手续,及时安排就学。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要安排到务工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校不得拒收;高中阶段就学的,要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要求,予以安排接收并办理相应转学手续。
  42、对新创办企业的职工子女就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不得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办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其子女在高中教育阶段,可在当地公办学校免费自主择校,其在校学习期间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43、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返乡农民工在外地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将返乡农民工纳入我市社会保险范围;返乡农民工在我市工业园区企业参保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核定。
  44、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农民工返乡务农的,其转移到我市的养老保险基金,可转入农村养老保险,重新到城镇就业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45、做好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返乡农民工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在外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在转回医疗保险关系时,可以按照规定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省的参保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46、落实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返乡农民工在原用工地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经工伤保险鉴定机构鉴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原用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代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就业创业
  47、成立市农村劳务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任正副组长,负责全市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推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计划安排、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将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部门政绩考核。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工作,确保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各项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48、建立返乡农民工信息登记制度。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返乡登记工作,摸清返乡农民工的人数、技能、就业愿望等,掌握返乡农民工动态;县级农村劳务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要向市农村劳务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返乡农民工情况,市里每月对返乡农民工就业以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进行通报。
  49、建立领导联系挂点制度。市、县、乡党政领导和各级相关部门的领导要与返乡农民工比较多的县、乡、村建立联系点,及时掌握情况,帮助农民工解决实际困难,对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进行帮扶、指导。
  50、在全市开展“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联系帮扶返乡农民工”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采取“一帮一”或“一帮几”的形式,与返乡农民工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新农村建设工作团(队)要开展挂点帮扶活动,努力帮助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
  51、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引导、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规定,向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积极开展“十佳”返乡创业之星和优秀返乡创业企业评选活动,对作出贡献的返乡创业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多种形式搞好返乡农民工创业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的宣传,大力弘扬返乡农民工创业精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2、把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的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机关效能建设并作为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53、本《意见》为指导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城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
2009年1月22日


阅读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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