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南昌市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南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对原《南昌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报市政府审核。经南昌市政府批准同意后,近日,南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将修订后的《南昌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各有关单位,并要求各单位遵照执行。
南昌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实行专款专用。
该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其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已按规定缴纳排污费,且近两年无环境违法行为,所申报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已开工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该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方式,包括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方式,重在引导、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内的,一般不超过4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总投资在200-600万元以内的,一般不超过6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总投资在600-1000万元以内的,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
本专项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开发区、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项目形式申报,实行一年申报一次制度,申报时间为每年一季度。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项目的申报,并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对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后申报的项目进行受理,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入围资格审核。对于通过资格审核的项目,南昌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核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南昌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南昌市政府审批。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专项资金。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部门应在专项资金到账后,按照拨付要求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应的专项资金拨付到位。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现行财务制度对专项资金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并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验收。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每年对本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