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鼓励民间资本创建民营林场
媒体:南昌日报 作者:记者 尹玲玲专业号:鄱湖人家
2008/9/30 17:03:36
本报讯(记者 尹玲玲)日前,省林业厅出台了《关于加快民营林场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凡农户、个体、私营企业、外商等非政府投资经营森林面积达2000亩以上、山林权属明晰、毛竹林或经济林经营年限15年以上、用材林经营年限30年以上的,均可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民营林场。
《意见》提出,从2009年起,经省林业厅认定的民营林场林木采伐计划实行单列。民营林场培育的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主伐年龄和方式由民营林场自主确定。民营林场在非林地上种植的速生树种,取消采伐计划管理,允许经营者自主采伐,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伐证明办理放行手续。同时,经认定的民营林场,在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区内、其营造林符合项目标准和要求的,可列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实施和管理;其工业原料林造林、毛竹低改、油茶造林等营造林项目贷款,可按照《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其所申报的项目符合省级林业发展资金、森林防火专项资金和森林病虫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的,优先予以安排。
《意见》还要求,各地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户、个体、私营企业、外商等非政府投资创建民营林场;切实保护民营林场自主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对民营林场的经营活动加以限制和干涉,不得侵犯民营林场的自主经营权;切实加强对民营林场的服务和管理,指导民营林场科学经营,强化林业法规政策与技术培训,督促民营林场合法经营,维护民营林场的合法权益,确保民营林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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