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决策是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活动。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决策随意性较大,决策中重经验轻理性、重结果轻程序等问题,造成决策失误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政府的威信和形象。为了规范我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此次制订出台的该规定,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进行规范和完善,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今后县级以上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部门协调、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和结果公开7个环节。决策承办单位要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将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政府提出。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该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等8个方面的事项。对县级以上政府重大决策未按上述程序执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