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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出台

媒体:大江网  作者:佚名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13/3/30 7:07:58

昨日,记者从市规划建设部门了解到,《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有了明确规定,今后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将采取强制拆除或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处以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据介绍,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裁量概念较为模糊,依法行政存在一定程度的困惑。《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行为,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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