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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细则 6月1日起实施

媒体:内详  作者:内详
专业号:鄱湖人家 2011/5/11 8:48:13

  大江网讯 记者秦海峰报道:5月10日,记者从江西省发改委获悉,江西日前出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商品房、二手房和保障性住房均在明码标价范围,新的细则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开发商须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

  江西规定,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现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商品房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并应将预售合同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标价牌应该放在醒目位置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商品房实行“一价清”制度,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应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

  商品房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除标明总价外,还要标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代收代缴费用和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不得以笼统的均价(或起价)进行标示。

  销售停车位的,应标明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同时应公布机动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明码标价应标明小区名称、地段或地址、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房型、计价单位、租赁价格、设施配套情况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等。

  基础配套情况也必须一并标明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以及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配套情况。

  商品房经营者还应公布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代办收费、物业费也在公示范围

  商品房销售还必须公示以下收费,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且应建立销售台帐,将实际成交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广告宣传中价格信息必须真实无误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此外,还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房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房价出现异常波动政府可约谈开发商

  当房地产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提醒告诫,也可用事先约谈等方式规范房地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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