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2004年我市发布的《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或者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国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据了解,被列入我市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沿江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南大道以东,洪都北大道、青山北路、丹霞路、民丰路、东元路以南,昌东大道以西,昌南大道、施尧路、何坊西路、新溪桥路、上海南路、解放西路、解放东路以北;双港南路、赣江北大道、赣江中大道、赣江南大道以西,祥云大道以北,昌樟高速、昌九高速、瀛上河、龙潭水渠、广兰大道以西,玉屏东大街、孔目湖大街以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有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停止销售高污染燃料或者迁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饮食、宾馆、招待所、洗浴中心等服务企业应当在办法施行后12个月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法施行后18个月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尹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