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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合同查处之对策

媒体:原创  作者:掌上鄱阳湖
专业号:掌上鄱阳湖 2017/5/15 14:17:01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化,市场交易也日益活跃,市场交易的节律亦进一步加快。但是,由于种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以及内外因素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还会经常出现。由于种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以及内外因素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还会经常出现。由于产生违法行为的时空不一,条件不一,手段不一,往往会给查处违法行为带来许多预想不到的困难,这了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就查处得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提供一些参考对策。

一、寻踪觅迹  善于发现

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的行为人包罗比较广泛,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涉及到合同面较大,手段和形式的不一,危害的程度不同,因此,在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中,首先就是如何去发现。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源规律,大致有三条途径:一是举报获取;二是检查发现;三是审查{年检、鉴证、登记注册}发现。这些有效途径,笔者不用累述,只仅就掌握发现案源的方式作些必要的探索。

1、信息捕捉法。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有的是通过正规的信息媒体,以特别诱人的方式,掩盖其真欺骗之目的。有的则通过其它形式,诱骗货物、货款或其它费用。但不管其采取任何手段,总归要通过第二人或第三人去实施其真实的目的。因此,通过信息捕捉,是发现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一条重要途径。如某公司称急需一批木包装箱,又要求对方付给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更不支付加工费用。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从某公司发布信息到骗取费用,具有很大的时空范围。只要我们留心捕捉信息,就不难发现其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2、虚伪鉴别法。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尽管方法隐密,手段狡猾。但有共同的一点,则是虚伪。只要当事人工作严谨,只要执法机关认真负责,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虚伪手法较之难以得逞。如公章的真伪,营业执照的真伪鉴别,名义鉴别,货源或标的物的鉴别等等,都不是很难的。但这里指的不是很难,是有当事人从合同的签订到履行,尽量依靠执法机关,千万不要规避执法机关的监督。如某单位一员为骗取一批购书款,向全国各地发出了大批征订函。由于征订函所列书目是一些单位和个人急需购买的,尽管要价较高,但还是寄款购买。因此,这个骗子骗到了不少的购书款。但这份购书征订函寄到笔者手中时,笔者当时就发现这份征订函上的公章是伪造的。按一般正常的规范,公章居中的五角星上角尖应指向整个文字的最中央,而这枚公章有别于此。这个案件虽然不久被有关部门破获,但骗子得手的购书款所剩无几。通过虚伪鉴别的有效方法,可以及时发现和掌握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二、多方入手 善于查处

管理与抗管理,监督与反监督,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一对矛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也是一种必然存在的客观现象。这些矛盾和客观现象,向执法机关提出了必然的要求,这就是要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技能水平。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才能有效地履行好执法机关应有的职能,才能维护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复杂性、特殊性,笔者认为只有多方入手,善于查处,才能减少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少发生、少危害。

从目前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来看,对照现行法规,可以大致将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惯用手段或方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虚冒行为,它包括虚构合同、主体、货源或标的物等假戏真做的手段;另一类则是串通行为,它包括贿赂,相互串通的方式侵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等手段。因此,在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时,必须区别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查处。

1、稳妥周密 严查虚冒

虚冒行为,是一种阶段性、隐密性欺骗行为。一般在行为实施公开前,具有一定隐密性,而公开实施时,虽然具有隐密性,但表现形式上是公开实施批评家就要求执法人员具有一定的辨虚识冒的水平,从而去有的放矢地时行调查,掌握其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起因、方法或手段及结果等等。如前所述的图书征订函欺诈案,作案手段前期是隐密的,而实施过程中则是公开的。行为人则是利用人胶的需求渴望的急迫心理以及信赖公章的盲从心理,实施其违法行为。但这种违法行为的作案手段单一,查处工作难度不大。而建筑市场中的虚构主体资格,非法转包等一些虚冒违法行为,在查处中困难就较大。因此,在查处过程中必须积极稳妥,严谨周密。虚构主体、非法转包,其行为实施前是隐蔽的,实施过程中,其行为则是公开的。那么首先应当查清其主体不合法的情况,然后才能确定其实施行为是非法转包。如某粮油所建粮库,与某粮食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未涉及到第三者,而执法人员在对建筑施工现场实施突击检查中,却找不到粮食建筑公司的职员。通过调查发现,原甲乙双方在签订好合同后,承包方又将这一工程转包给其粮油所所在地的乡建筑公司,原承包方从中收取4。5%的管理费。通过责令停工和暂停支付工程款的方法,迫使其提供了双方的转包协议,再行周密的调查,又查清了乡建筑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一事带起了两案。事实证明,积极稳妥,严谨周密,是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虚冒行为的有效方法。

2、及时查处 严防串通

串通行为,是选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中的一种常见行为,它同虚冒行为有相似之处,具有狡诈的手段,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串通行为与虚冒行为相比,则实施手段表现不一。串通行为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虚冒行为在利益分配上则具有两重性。因此,查处串通行为比查处虚冒行为的难度更大。在查处此类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中,行为人通常表现出:串通始终,攻守同盟,图谋其中,利益共享。鉴于这些特殊性,在查处中应区别不同的情况,认真采取对策。如先易后难,先弱后强,先近后远,先外后内等项调查取证方法都较之适用。

先易后难,则是先从比较容易突破的线索入手,从易到难。通过掌握的线索取得证据后,再逐步展开,深挖细找,这样查处,有利于较为全面、系统地掌握案情,亦能对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串通行为实施准确、稳妥的打击。

所谓先弱后强,则是在较为熟悉行为人的基础上,区别行为人的政策水平、文化层次、心理素质、言行爱好等综合因素,采取先弱后强的攻心策略,从而取得突破。而在不太熟悉了解行为人一些综合因素的情况下,则可以组成两组以上的人员,同时分别对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调查。然后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薄弱环节进行突破。

先近后远,也是根据行为人或者行为人住所的远近而言,分别情况,区别对待的一种调查方法。先近突破,可以避免远距离的徒劳奔波,减少人力、财力、物力的损失。先近突破,也有利于较为全面了解掌握案情,为实施全面突破打下比较坚实的基础。当然,在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下,亦可以采取先远后近的方法实施调查,但应在较有把握的情况下实施为宜。

所谓先外后内,则是以行为人或行为人所在地而言。先通过圈外调查,掌握证据,后找行粉人,一般较之容易突破。但这种方法的最大弊端是容易泄密,造成新的串通形式。因此,采取这种方法时要特别注意方式、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有效打击利用合同进行串通违法行为。

上述查处串通违法行为的方法是比较基本的、普遍的方法。鉴于串通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在实施查处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务必做到严明纪律,严格保密,准确迅速,当机立断,否则,将造成不必要的被动局面。当然,正因为串通违法行为的特殊性,采用单一固定的程式或方法,也难收到较为理想的效果。

成文于199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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