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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保护误区与对策

媒体:原创  作者:掌上鄱阳湖
专业号:掌上鄱阳湖 2017/5/11 17:32:14

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工作,它的工作效果如何,不但直接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绩,更重要的是关系到相关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状态。因此,做好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事关稳定大局。多年来,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为了做好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付出了辛勤和汗水,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但是,市场上假冒商标行为屡禁不止,群众反映时为强烈。因此无论是从兼顾国际惯例的需要来看,还是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商标专用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所产生的负效应还不能低估。为此,本文力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分析问题,提出对策,以供参考。

一、商标专用权保护中的误区

目前,我国商标专用权保护问题,虽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有关高层决策机构,曾就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做了大量细致认真的工作。应当说是决策英明、举措得力、效果甚佳。但是,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决非一日之功,而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重任。在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面,笔者认为当前的主要误区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欠位。我国幅圆辽阔,人口众多,平均文化素质偏低,同时又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度。国家一方面不可能也无力投入大量的经费,去实施商标法律、法规的宏大的宣教工程;另一方面,民众也不可能知晓、吃透每一部法律、法规,更何况商标法只是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一部法律。因此,商标专用权保护就亦难避免欠位问题。概括起来,其主要表现包括:

一是知之不多、不深、不透。究竟哪些行为违法?哪些行为不违法?有一定数量的人确实难以判定。特别是一些违法者,虽然明知或应知商标侵权的严重性,但对其产生的后果,所导致的负面效应无法或者不能正视,从而引发出侥幸心理,以至以身试法。其违法行为,如果一时未被执法机关或群众察觉,或利益驱动,其必然继续违法,甚至同时在心理上认为其行为可能合法。如果其违法行为一旦被察觉、被查处,其亦有可能不知违法,或者是明知却制造种种理由说明其属不知。

二是急功近利。这种认识特别表现在一些地方官员和企业法人身上。有的认为眼前利益高于一切;有的认为为官一任,重在政绩。从而置商标法律、法规予脑后,导致并产生了严重的后果。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迫切心理需求,求得当地的所谓“重点保护”,大行制假销假之实。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曾经披露的徐水假酒问题,几十家假酒厂被关闭,近千万元国有资产无着落,不能不说这是一些法盲头脑发热、急功近利而导致的严重后患。笔者在查处一起纯净水商标侵权案时,一位当地主管政法的领导就说:这个商标就算侵权的话,也是侵了外地人的人权,与我们何关。言下之意,不言而喻。

三是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基础在宣传教育和引导。而目前,无论是商标专用权人,还是消费者的本身。都缺乏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记得美国有一家生产农药的公司,为了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就曾致函我国各地市县的工商局,说明其产品的标准、包装特点以及鉴别的方法,可见他们自我保护意识的强烈。同时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这一信息的扩散到广大农村,使农民提高了鉴别消费的能力,保护了自身的权益,亦有利于农业生产。而这种自我保护意识,在国内并不多见。

2网络不全。由于体制、经费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目前的商标保护网络还存在一些尚须强化的问题,其主要有:

一是队伍薄弱。由于这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不可能安排适量适当的人员去从事商标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即使是安排的人员,也时有变动,工作缺乏专一性。更不可能造就一支精通专业、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队伍。这些表象问题,导致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这就是人员素质永远难以适应商标管理工作的高层需要。

二是资料不全。由于体制不顺、人员不稳,造成了商标管理工作资料不全,何谈对商标专用权的进行有效的保护。这个问题,越到基层,表现愈加突出。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备用法律、法规资料不全,商标存档资料不全,一般资料存档不全。再加上如今商标注册不要通过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造成了管理上的脱节。当然,几十年的商标管理,几经体制、人员变动,何况没有一定的严格的规范要求,要达到资料齐全的目标,也的确不太容易。

三是手段落后。这里所说的手段包括管理手段、监督手段和制约手段。所谓管理手段落后,表现在规范、模式方面以及装备上的落后。如商标注册核准,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可以由企业直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超脱了辖区商标管理机构。这种模式,就从某种角度给辖区商标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带来不便。所谓监督手段落后,是指没有现代化装备的情况下,依靠较为原始的举证或现场检查,亦难判定是否具备商标法侵权的事实。所谓制约手段落后,就是说没有紧急或者是先行制约权,导致了商标法保护工作难以到位。如某当事人,先后在某地倒卖冒牌北京轻型越野汽车60多辆,不能不说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案发后,事实还未彻底查清,当事人便逃之夭夭,逃避了应有的制裁。设想一下,如果网络齐全,装备优良,制约手段得力,这个当事人可能逃避得了吗?

3、法制欠健。从总体来说,商标保护法制日益健全。现行商标法对人性化管理较为注重,而在具体操作中,尚存在一些不足,造成了不便管理的现象。这些问题,有的是显而易见的,有的却是难以界定的。象地方保护主义促长商标侵权现象蔓延问题,就是难以说清楚的,难以界定的问题,亦存在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看出管辖权难以超脱和强制权不够等等的问题。如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报国家商标局备案,确没有相关违法的罚则规定。这就很难超脱地方保护主义的重围,而达到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当前一些专营专卖店经营秩序的混乱,假冒行为的突出等现状,不难看出商标专用权保护法制的欠缺。

二、商标专用权保护之对策

有企业家认为: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保护自己的生存与发展。这种认识,不无道理,也是十分积极的。如果对自己创造的价值都不珍惜,又何谈生存与发展。一个企业如此,一个国度如此。因此,针对当前商标专用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1、强化宣教。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要克服目前形式单一、内容欠缺、知晓面窄等现象,不断加大宣传教育普及工作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首先是加大宣教资料的投入。这种投入包括几个方面:如宣教经费的投入,宣教资料的投入等等。经费投入是宣教工作能否到位的重要基础保证,决定着宣教工作的广度与深度。鉴于宣教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因此,经费投入的重点要确保基层。其解决途径有二:一个是由国家商标局下拨,另一方面是由当地财政专项列支,但后一方法更难到位,应以采取前一办法为宜。资料投入,由于基层条件所制,只能由国家统一制定,统一内容,统一发放。必要时,可以借鉴商家的广告战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在内容上应当丰富,要克服呆板单一的模式。如安徽阜阳奶粉案,就给人们带来很多思考。用这种例子进行宣教,可以给尚未觉醒的企业一份清醒剂,也可以给决策者进行某种引导。而力量投入,关健取决于自身。这种自身当然包括执法机关,也包括企业本身。

其次是实行注册商标资料备案制。其目的在于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便利执法机关对假冒侵权行为进行及时查处,便利广大消费者进行鉴别。备案形式有二:执法机关备案和销售商备案。执法机关备案,即由企业向当地及产品销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国家商标局提供备案资料。其资料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产品样品、商标标识、包装及简易鉴别方法说明,企业设立的销售机构名单等。销售商备案,即由企业按照产品的扩散渠道,提供备案资料。其资料内容大致与上述相同,同时还应注明本产品资料已在哪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开可供查询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事项,以便消费者既可以现场进行鉴别,也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查询证实。这种宣传形式,不但可以树立企业形象,减少广告费用的支出,扩大产品的信誉和销售量,更重要的是能有效地遏制商标假冒侵权行为的滋生。

2、建立网络。上述资料备案制,既是一种宣传形式,同时又是一种网络形式。企业自愿出费,有关部门可将企业资料存入微机进网,并与全国商标网形成对接,便于案发地执法机关检索和实施有效监督。在建立网络基础上还必须依靠执法机关和企业本身的共同努力。

首先是执法机关,要提高对商标保护重要性战略性的认识,要加强领导,要实行力量倾斜,坚持标本兼治、治本堵源为主的原则,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了确保这一工作的到位,完全有必要对商标监管体系实行“三点合一”的直管。即国家、省、县(市)商标局,统为二级局。对外单独行使商标行政执法职权,对内为内设机构,人、财、物统由上级商标局管理。这样以来,既利于上下沟通,也便于横向联系,特别利于对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作出快速反映,能够及时打击违法。

 其次是企业要建立监测机构。这个产品是否假冒、是否侵权,生产者最具有法定鉴别权。因此,为了防止有关检测机构不公正的行为,减少执法的行政成本,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监测机构,对送检产品实行免费检测,公正评判。这种作法,也有利于企业本身针对市场行为,及时作出修正、改进产品。

3、健全法制。我国是一个高度法制的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离不开高度的法制,商标专用权保护更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为了确保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及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健全商标保护法制,已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因此,笔者建议当前的商标保护法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健全:

一是授予商标执法机关的行政、司法建议权。商标执法机关在办理商标假冒侵权案件时,遇有地方保护主义或其它重大非自身职能能够处理的情况,必须将案由、案情、案件性质、处理建议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司法机关监督执行。上级人大常委会或司法机关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度的应监督执行。执行机关不得改变,更不得撤案。上级人大常委会或司法机关,对无合法理由拖延、拒绝执法机关执行的,应当采取强硬的行政、司法措施,实施强制执行。

二是授予商标执法机关临时强制权。这种措施往往关系到商标执法能否到位,是商标执法工作的可靠保证,也是有效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关健举措。临时强制权的行使,必须经商标执法机关的首长批准;必须是不实行临时强制措施就无法使违法行为得以查处;必须是采取一般行政措施不足以制止;必须出示书面文书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行。临时强制权分两种:一种是财产强制权;一种是人身强制权。财产强制权包括:扣押权、封存权、冻结权、划拨权、扣缴权、搜查权。人身强制权包括:搜查权、传讯权、监视居住权、拘留权。为防止执法机关滥用职权,又对强制权分别设立实施时限,以利严格操作。

三是进一步明确管辖权。为了有效防止违法者依托某一利害关系人和地方保护主义,商标法应当重新明确管辖权,则在特殊情况下,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标执法人员,有权进入任何涉嫌商标侵权的场所进行检查,有权依法查处涉嫌商标侵权的物品。这对于有效防止违法者依托某一利害关系人和地方保护主义,实施商标专用权有效保护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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