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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之我见

媒体:原创  作者:掌上鄱阳湖
专业号:掌上鄱阳湖 2017/5/16 11:16:09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各地的个体私营经济正朝着上规模、上水平、上台阶的健康轨迹发展。特别是沿海、沿江、沿边等开放开发地区,发展出步伐更快。面对这一态势,贫困地区如何才能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一孔之见。

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实际

我国幅圆辽阔,各地客观条件千差万别,各地有着各地的优势,各地又有着其自身不可忽视的劣势。这就需要我们必须尊重客观自然规律,结合当地的实际,确立发展计划,选准发展角度。只有这样,才可能求得稳定、健康的发展;才有可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如果只是一味追求开放开发的沿海、沿江、沿边经济发达地区的发展模式和速度,而忽视贫困地区的客观实际条件,势必会产生误导,使发展中多走弯路、岐路,甚至会赔上血本。如何尊重客观实际?

发展必须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贫困地区发展个

私营经济应当遵循的原则。所谓因地制宜,就是在制定发展计划,确立发展角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人口分布、劳力现状、人均收入、消费倾向、消费水平、土壤结构、物产状况、水文条件、交通能源等诸多因素。贫困地区工业基础薄弱,这是普遍性的问题。这就向我们提出了如何围绕农业做文章的问题。如建立农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在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兴办农副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等项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发展附加值较高的外向型农特产品加工业。其次是可以围绕小集镇的建设,发展配套的文化、教育、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再次是注重引导发展适宜当地的手工业,以继续填补某些空缺行业。

发展必须扬长避短。扬长避短是贫困地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有效途径。各个地域,除了自身难以克服的劣势外,总有着它自身的优势。自身的优势在哪里,就朝着哪个方向去发展。象土少劳多的地区,就朝劳动密集型产业去发展,或组织劳务输出;土多劳少的地区,就应朝着科学化、机械化的方向去发展;资源广泛的地区,就应当就如何朝开发利用本地资源出发去发展;资源贫乏的地区,就应当从服务型去着手发展。有些地区,东部与西部客观条件不同,南部与北部资源不一,这就可以取向于优势补的发展道路。这种“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发展战略,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克服自身固有的客观劣势。不过,“吃山”必须“养山”,“吃水”必须“养水”,不能竭泽而渔。否则,再好的优势,过不了几年,也会变为劣势。当然,究竟什么是自身的优势,要通过充分的调查分析论证,不能盲目凭空想象。

二、放宽必须宽而有度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物极必反。任何事物都一样,有着它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度。如果超出这种限度,不但达不到预定的目标,反之还会使本身的意愿无形消亡。目前,一些贫困地区一谈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就认定只有放宽优惠政策,才是唯一的根本出路。我们不否定放宽会带来一定的成效。但如果只是一味追求放宽,而放松必要的管理和约束,并不是促进贫困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根本途径。那么,什么样的方法,才能有效的促进贫困地区个体私营经济的稳步、健康的发展呢?

制定优惠措施必须考虑效果。当前,一些贫困地区为了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相应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对促进当地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有些优惠措施,由于没有与相关的政策法规相衔接,又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来制约,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如减免税费的措施,先开业,后发照(或称后登记注册)的措施,就产生了一些负效应。减免税费措施,一般都在两年左右,而却没有办法约束其经营期限。在减免期限内,减免对象享受着优惠待遇。优惠措施一取消,减免对象或停业,或变更它业,或异地经营,或寻求到可以享受减免税费的地域或行业去继续享受减免和优惠。这样以来,造成了不应有的税费流失。再如先开业,后发照措施,在具体实践中不难发现,实际上是鼓励了无照经营,冲击了有照守法经营的个体私营经营者。因此,贫困地区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不能发这类优惠措施来诱导。如果必须从这方面鼓励,也必须有一定的期限的约定,防止一些经营者“过河拆桥”。可供选择的方法是,既不使原来领有营业执照、主动交纳税费,守法经营的经营者产生消极的影响,又不能让后来经营者独占优惠。

放宽必须有严格的规范。一些贫困地区一谈放宽,就认为无须规范。经济性质可以变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无需规范,经营地址、注册资金不需计较。因此,带来了许多弊病。一是税费难以核定,也难以收缴;二是导致了经营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三是债权债务难以界定,也难以清偿;四是权利义务难以确定;五是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因此,我们认为放宽必须有严格的规范。如经济性质的确认,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甚至会带来难以设想的后果。所以,审核时应当严格掌握,清偿时,必须作为依据,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

三、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支持和鼓励贫困地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既不能给国家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不能违背国家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法规,而关键是为贫困地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使贫困地区的个体私营经济能同沿海、沿江、沿边开放开发地区的个体私营经济同一起跑线;同其它经营主体一样,能得到合法的权益保障。这就是最好的支持和鼓励;这就是最大的放宽和优惠。具体的说:

负担必须平等。经济负担不平等,是促成贫困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滞后的重要因素。经济负担不平等,谈何公平竞争?目前的个体私营经营者的经济负担,地区与地区之间有差别,与其它经营主体也有差别。在贫困地区,这一现状尤为突出。据一项资料表明,某市有关部门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项目多达39种,每项收费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有一家私营企业1992年共缴纳法律规定之外的收费5万多元。繁重的经济负担,使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苦不堪言。再以税负为例,某地13个县区,有的地方个体私营企业税负占全县区工商税收的20%以上,而有的只占3—5%左右。税负的不平衡,必然造成一些地域、一些经营者能从中渔利;而另一些地域、一些经营者税负过重。当然,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主要是取决于该地工业基础、工业效益如何。从某种观点上解释,这种比例似乎合理合法,理所当然。但只要我们把经济发达与否的两个地域的若干个经营条件、经营规模、经营状况基本相当的经营者的税负作一番比较,问题就比较清楚了。这些同等条件下的不公平的竞争,理应得到改变。否则,贫困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将是步履维艰。

权益必须保护。一些地方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讲得多、做得少。尤其在贫困地区,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更是难以落到实处。有的贫困地区正因为贫困,便把个体私营经营者当作“摇钱树”、“聚宝盆”、“储金库”,检查从他们入手,整顿从他们开刀,治理向他们着力,使个体私营经营者无所适从。

“要钱找个体,有事互推诿”,已成为一种不正常的“时尚”。管理个体私营经营者的“婆婆”多,多得似乎谁都可以管,但却没有一个可靠的主管部门。因此,要使贫困地区的个体私营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必须下大力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如制定《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条例》,在个协组织中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等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保险必须强化。保险制度对保障个体私营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在贫困地区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保险更为重要。贫困地区正因为贫困,个体私营经济起步难、兴旺难、持久更难。一旦出现经营方面的问题,恢复经营就难上加难。目前,这项工作还没有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和关注,也没有引起个体私营经营者本身的警醒。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更是被人们所疏忽。若干年后,这个问题就会变得尤为突出。如果现在不正视这个问题,将来的社会压力就会越来越大,甚至会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因此在贫困地区的个体私营经营者中,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做,不但有利于贫困地区个体私营经济的稳步、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社会安定。

此外,贫困地区个体私营经济的财产保险问题也应引起关注。由于许多保障措施不力,贫困地区个体私营经济的财产,除了人为的主观侵犯之外,还存在着一定的客观损失。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损失等等。因而,对贫困地区的个体私营经营者来说,建立必要的财产保险制度也是十分有利的。与此同时还应考虑被雇人员的工伤、病残、失业等保障问题。根据这一特点,应在贫困地区的个体私营经济内部,建立福利保障基金,以利稳定从业人员,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新型的雇用劳动关系。

总之,只要我们按照因地制宜、扬长避短的发展战略,从实际出发,努力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才能有力的促进贫困地区个体私营经济的稳步、健康的发展。

 

成稿于200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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